1978年聯(lián)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是有關海軍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應承擔責任的國際公約,由于海牙規(guī)則的內(nèi)容在許多方面偏袒了船方的利益,因此一些航運不發(fā)達國家強烈要求進行全面修改。于是由聯(lián)合國國際貿(mào)易法委員會起草,經(jīng)過了10年的醞釀,修改,有78個國家的全權代表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國漢堡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本公約。簡稱《漢堡規(guī)則》。制訂本公約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海牙規(guī)則》中的不足之處,并使之適應集裝箱化的要求。公約共分7章34款。第1章為總則,具體對“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海上運輸契約”、“提單”等名稱作了定義。第2章為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海運承運人的責任時間是從收到托運的貨物開始到不再控制該貨物為止;按照公約,海運承運人對其代理人及其雇員的所作所為負完全責任。承運人還要對由于其本人的過失或疏忽而失火所導致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限制在每件835個記帳單位(UA)或每公斤2.5個記帳單位,以高者為準。一個記帳單位相當于國際貨幣基金的一個特別提款權(差不多等于1.25美元)。承運人延誤為賠償責任,限制在被延誤貨物運輸?shù)?.5倍,不得超過整個這批貨物應付的運費總額。第3章為托運人的責任;第4章,對提單的簽發(fā)、提單的內(nèi)容、托運人保證以及提單以外的單據(jù)作了詳細規(guī)定;第5章為索賠與訴訟;第6章,為補充規(guī)定;第7章為最后條款,主要對公約簽字、批準、接受、認可、加入、保留、生效、修訂、修改以及退出公約所作的具體規(guī)定。公約對集裝箱賠償作了如下規(guī)定:一個集裝箱被看作是一件,除非托運人在提單上列明托運貨物的件數(shù)或箱數(shù),在這種情況下每一箱或每一運輸單位將作為一件,公約規(guī)定需要有20個國家批準方可生效。到1983年3月已有27個國家簽署了本公約,但僅只有8個國家(巴巴多斯、智利、埃及、摩洛哥、羅馬尼亞、坦桑尼亞、突尼斯和烏干達)遞交了批準文件。